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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标准工资作为补偿费用计发基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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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锡市劳动局锡劳察〔2001〕4号请示的答复
苏劳社薪函〔2001〕3号

无锡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标准工资作为补偿费用计发基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锡劳察〔2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下限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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