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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何敢随意解除与毕业生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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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通过协商,毕业生们得到一定补偿,但用人单位敢于一次性违约解除与30余名学生的协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反思。为什么用人单位敢这样大胆地公开违约? 
  毕业生就业协议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依据,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至少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解决。但是在这件事情中,学生、学校与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并没有违约责任这一项内容。而从法律来说,没有约定就相当于放弃,用人单位可以不赔偿!
  没有约定违约惩罚条款在相关的就业协议中相当普遍,据记者调查重庆市5所高校,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重要的还是学生和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意识。“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想到,太信任用人单位”,33名毕业生这样总结自己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原因。学生没有想到,但学校怎么也没有想到呢?学生经验不足,学校有义务加以必要的就业指导,使其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协议内容。学校要严把审查关,对不合理的协议不予签字,尽到自己的职能。
  目前就业协议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学生无疑是弱势群体。笔者以为有必要在教育学生的同时,加强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认识,树立合同神圣不可违反的观念,依法签订合同,按约履行合同,严格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学校应建立“诚信档案”,将曾有过毁约历史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提供给毕业生参考,尽可能避免他们重蹈师兄师姐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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