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关键字:
首    页 | 法律常识 | 改制与用工 | 外资劳动关系 | 大学生就业 | 劳动保险 | 公司法律 | 工资法律 | 劳动法案例
维权论坛 | 劳动法规 | 工伤职业病 | 企业劳动用工 | 补偿赔偿金 | 劳动仲裁 | 人事仲裁 | 社会热点 | 法律法规
翟跃鹏律师 (点击留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3472130813
邮箱:zhaiyuepeng_123@163.com
首页 >> 石家庄劳动维权网 >> 大学生就业 >> 正文  
实习出工伤引发纠纷三方都有责任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实习出工伤引发纠纷
实习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有责
大中专院校暑寒假期间,有大量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习生在实习时出了工伤由谁负责?浙江信息工程学校的学生金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对此给出了说法。 
学生实习时致残 
金某是浙江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2000年7月由该学校组织,不满18周岁的金某参加毕业前的实习,实习单位是湖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湖州大厦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到湖州大厦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 
2000年9月16日早晨5时左右,金某在湖州大厦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这时其他人员还未到岗。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金某伤后共5次住院,总天数为144天,其间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 
2002年3月11日,金某经鉴定右腕关节功能丧失90%、右手功能丧失90%。2003年1月18日经法医学鉴定,原告金某前臂之损伤属5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湖州大厦即将金某受伤事故上报湖州市有关部门,在湖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办理了医疗费结算及伤残补助金结算手续。2002年7月金某获报销医药费30066.50元和伤残补助金3360元。 
告上法庭讨说法 
基本丧失右手功能的金某正值豆蔻年华,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她将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大叫“冤枉”,称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学校不是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湖州大厦也一肚“委屈”,说湖州大厦仅仅是作为学校的一个教学场地,提供的是教学条件,金某与大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再说,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用不仅有教学的义务,更有监护和安全教育的义务,因此,负有教学义务的是学校,而湖州大厦没有权利,所以也不应承担义务。金某在大厦实习,学校没有与大厦签订过任何协议。金某作为学生在大厦实践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和介绍,学校没有将金某的监护义务转移给大厦,对金某承担赔偿义务理应是学校并非是大厦,要求大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尚无明文规定。金某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湖州大厦已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并已结清了有关的费用。所以对金某履行赔偿义务的应该是学校。 
法院依法断是非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为,金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浙江信息工程学校与湖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院为此判决浙江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州大厦各赔偿金某31105元。 
法律界人士认为,每年的暑寒假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通常情况下是校方领导或熟人给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口头上打个招呼,就让学生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而一旦发生工伤或事故,解决起来相当棘手,因此,湖州的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发生这类纠纷有警示作用。校方和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孔令泉施国峰 
编辑: 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指南 | 维权论坛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河北劳动维权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本站: email: zhaiyuepeng_123@163.com  热线:13472130813
京ICP备07015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