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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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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有什么待遇?
答: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公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根据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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