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商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
工资
护理费
死亡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社会保险费
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商人员因公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