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关键字:
首    页 | 法律常识 | 改制与用工 | 外资劳动关系 | 大学生就业 | 劳动保险 | 公司法律 | 工资法律 | 劳动法案例
维权论坛 | 劳动法规 | 工伤职业病 | 企业劳动用工 | 补偿赔偿金 | 劳动仲裁 | 人事仲裁 | 社会热点 | 法律法规
翟跃鹏律师 (点击留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3472130813
邮箱:zhaiyuepeng_123@163.com
首页 >> 石家庄劳动维权网 >> 工伤职业病 >> 正文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一)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商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

工资

护理费

死亡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社会保险费

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商人员因公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 编辑: 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指南 | 维权论坛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河北劳动维权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本站: email: zhaiyuepeng_123@163.com  热线:13472130813
    京ICP备07015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