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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来信]天下之在无奇不有—明知工作补贴被谁冒领却再也算不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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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
☆☆同时我们希望这家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处理好此事,几千元钱一个工作岗位对一家公司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一个普通的员工也许关系着一家的生活,快要过年希望这家单位和这位朋友能处理好这件事! 写到这里我不仅想起昨天我在外面办事,一位溧阳的网友打电话向我咨询关于非典时期因单位工作外出被隔离而单位不愿意承担1000元的医药费,对于此我真不知想说什么,员工在非典时期因单位的工作外出,不顾自己的安全和健康而因此花费的1000元医药费作为用人单位从传统道义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你有什么理由拒付?
汪小青
12月19日凌晨1点42分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6月3日本人按照分公司要求到达总部人事部报到后,才知道漳州分公司领导诬告我经常迟到、无故旷工三天。本人自从定点在龙海基站工作后,就住在龙海基站子公司里,像这样的工作情况,是不存在经常迟到的可能,所以我根本无法接受。即使是国家规定的双休日,龙海基站偶尔的断电,我都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龙海基站,有时甚至于通宵达旦。在十六大和两会期间,即使凌晨二、三点,也都是我在配合漳州分公司技术员在挂接调试光纤,从无半句怨言。而分公司领导所谓的无故旷工三天则是指2003年本人因目前就读的计算机专业的第二学期的期末考试2003年元月21、22、23)。本人于元月十七日根据领导要求将请假条传真到分公司请假基站领导权限只有一天),这种情况怎么能算我无故旷工三天呢?我对于分公司领导无视本人的辛勤工作,只凭个人喜好,利用手中职权,刻意为难下属员工的无理行为,本人表示强烈的愤慨。用如此不光彩的手段,恶意地攻击下属员工的行为是一个经理人所为吗?
四、 欺上瞒下的工作行为
----本人自2000年从总部运维中心承接过龙海段光缆线路的巡线维护工作以来每公里25元的巡线补贴),工作上勤勤恳恳、工作中任劳任怨。于2002年6-7月份才与分公司进行正式移交,至今还未领到过公司的任何补贴运维中心一直表示以后再结算),巡线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个人先行垫付。6月3日本人按分公司领导要求到达总部报到,人事部从运维中心调出的资料,才知道在2002年3月份线路责任人就已经更名了。总部运维中心从2002年3月份开始补发当月巡线补贴,难怪我在2002年3-6月公司发放线路补贴期间,根本就领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漳州分公司领导如此违规做法,岂不是公然藐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任意损害员工利益,伤害我们东网的声誉。自漳州分公司领导5月19日以总部名义口头对本人做出辞退决定后,本人曾前往漳州市劳动仲裁中心咨询。仲裁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当场表示:漳州分公司在无总公司的正式书面辞退书,并提前30天送达本人手中的前提下,漳州分公司无权做出我从第二天开始不用再到分公司上班的决定,此类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完全符合申请仲裁条件。6月2日漳州分公司改为书面调动本人到总部待岗月工资300元、食宿自理,6月4日总部领导根据本人居住地在漳州实际情况。改批回漳州分公司待岗)。劳动仲裁中心人员对漳州分公司领导如此知错不改,将错就错,利用手中职权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下属员工,无故剥夺下属员工的劳动权利,恶意侵害下属员工的利益,并用尽可能的手段去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工作方式感到十分的不平。建议本人在以事件真实性为前提,以所有报告及相关的事实证据为基础,可以考虑采取对漳州分公司处理结果进行申诉等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个层次的领导或员工,从哪个角度来了解、分析整个事件,漳州分公司的如此工作方式于情、于理、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都没有任何一点合适的理由。可以看出漳州分公司领导的品德、素质存在相当程度的问题,工作态度、工作行为以及工作能力都太不成熟也太不讲理了。难怪以前分公司的司机余学勤已被分公司辞退)一再对分公司领导的所作所为表示极端的不满。
我只是一名小小的动力部人员,辞退一名员工对于公司来讲算不上什么。但如果每一个分公司都可以随时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随意叫下属员工辞退、下岗、待岗,岂不变成了分公司领导一手遮天的家庭式作坊,那公司高层领导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法,也就等于一纸空文。漳州分公司领导如此异常的管理行为、工作行为,确实值得总部高层领导深思啊!。
-----鉴于分公司领导为一已之私,不顾公司声誉,不择手段剥夺下属员工的合法工作权利,致使本人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现向管总经理请求恢复本人工作岗位,恳请管总经理主持公道。谢谢!
致礼!
龙海基站人员:吴灵祺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吴灵祺诉东南广播网络公司漳州|分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庭审理,申诉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现己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0年5月8日受聘于被诉人,2003年8月26日被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责令被诉人支付解聘补偿金2700元和2000年7月至2002年元月之间尚未支付的线路维护补贴费4950元、2002年2月至6月申诉人应得的线路维护补贴费1375元及赔偿相应补偿金343.75元、合计9368.75元,并提供正式解聘书。
被诉人缺席。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予2000年5月8日受雇于被诉人,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未约定合同期限。对线路维护补贴费也未作约定,申诉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2001年初,申诉人被派驻龙海基站工作至今。2003年8月26日,被诉人的上级省总公司)通知被诉人对申诉人予以除名处理,被诉人依此执行,但除名处理决定未书面通知申诉人。2003年9月12日,应申诉人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需要,被诉人出具书面证明:申诉人原系其员工,于2003年8月26日被解聘。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被诉人未依法向申诉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申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53.5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2003年9月12日被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为据,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依法应予缺席裁决。由于被诉人对申诉人所作的除名决定未书面送达申诉人,因此该除名决定依法无效。现申诉人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用于计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高于实际平均工资的部分不予支持。申诉人要求支付2000年7月至2002年6月二次线路维护补贴费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6条、劳部发94)481号第5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诉人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60.68元,款于裁决生效立即履行清楚。
本案仲裁费320元,由申诉人承担240元,被诉人承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龙海市劳动争议裁决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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