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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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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劳薪[2002]18号
(有效)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资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的文件精神: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因此,今年我省的最低工资调整包括两个部分:
(一)调整最低工资口径
最低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
各类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时,应包括以上两部分,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
(二)调整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460元/月(原430元/月)
二类:370元/月(原360元/月)
三类:320元/月(原300元/月)
四类:260元/月(原250元/月)
(三)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3.9元/小时(原3.6元/小时)
二类:3.1元/小时(原3.1元/小时)
三类:2.7元/小时(原2.6元/小时)
四类:2.2元/小时(原2.1元/小时)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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