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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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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苏劳社险[2003]17号 发文(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0日 发文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现就“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1985]69号)第二条:“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应理解为:“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无论是直接参加劳动还是在初、高中读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起算工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年满16周岁。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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