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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苏劳社劳薪[2001]32号

    (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劳薪[1997]14号、苏财工[199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如实行工效挂钩,持钩浮动比例控制在1:0.7以内。

     四、坚持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清算仍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请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严格把关,做好工效挂钩年终清算审批工作。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工资性费用的提取、列支情况作专门说明。

     五、加强工资核算,企业所有工资性费用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工效挂钩企业除了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

     六、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加强配合,正确理解国家有关工效挂钩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继续做好2001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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