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等情况,分别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征收。
·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1、报销医疗费;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因工致残
一) 1-4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本人工资×24 本人工资×22 本人工资×20 本人工资×18 |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85%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75% |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5-6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六级
| 本人工资×16 本人工资×14 | 3、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的标准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7-10级伤残 1、报销医疗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 本人工资×12 本人工资×10 本人工资×8 本人工资×6 |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的
1、报销医疗费; 2、丧葬费: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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