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超龄调入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超龄费标准 |
|
|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
| 时段 | 超龄费计算公式 | 超龄年限计算公式 | 比较比例 | | 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 |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超龄年限(按月)×补交比例 | 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 | 30%+超龄年限×1% | | 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 |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超龄年限(按月)×补交比例 | 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相对应的年龄界限 |
| 注: | 2001年2月1日以后超龄调入的员工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6)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1)单独调入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 |
| |
| 编辑: 文章来源: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