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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跳槽索赔第一案”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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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跳槽索赔第一案”仲裁调解

  案情回放:2004年3月,温州合力公司将已跳槽的原职工王新(化名)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330万元,由此引发了我国迄今标的最大的“跳槽官司”。2002年6月1日,王新受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助理一职。2003年1月7日,公司和王新签订了一份“技术人员入股合作协议”,约定王新可以技术入股,股额为40万元,将来王新以每年分红的50%折抵资金入股并享受股东分红的权利,合作期为5年。2003年7月1日,王新以回家探亲为由向合力公司请了假,此后五六个月没来上班。后经公司调查,王已跳槽到另一家皮革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见后续报道。

  点评:此案争议的焦点无疑在于协议书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协议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做到详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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