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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跃鹏律师 (点击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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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什么为依据?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X律师: 
您好?选我县国企改制在企业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上是依据原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但执行的是不论实际工龄长短一律为“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当职工提出不符合481号文件相关规定时,有关领导出示的依据是一本《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读本》。该书第278、279两页对481号文件的第五、六、七条都是原文引用,而对第八、九条在引用原文后,都分别添加了一句“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样便由原来的无上限改成了有上限。职工提出未说明任何理由而对原规定进行根本改动不能成立,况且属于读本,不足为凭,应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而领导答复这是出自国家正式出版由诸多专家学者编写的书中,可为依据。最后商定通过咨询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的权威部门,以确定应以哪个为准。故请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答复以下问题: 
1、改制企业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国家哪个文件执行?除481号文件外是否还有新的政策法规? 
2、以上所举《读本》对481号文件中第八、九条的修改是否成立?能否作为对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 

贵公司人事股: 
您好!传真收悉,解答如下: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读本》一书中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系部分专家学者对其实施过程中发表的个人看法和观点,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标准,是贯彻执行《劳动法》正式发布的配套规章,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除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外,还有劳部发[1995]309号,劳办发[1995]35号,劳办发[1996]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适用范围,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五、七条已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在第八、九条中并未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第五、七条规定了上限,而第八、九条未规定上限,即未封顶。另外,劳办发[1995]35号文件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至第九条”。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读本》中对第八、九条在引用原文后,分别添加“最多不超过12个月”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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