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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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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
开除、除名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19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7号)第2条规定精神,被开除、除名职工如果对开除、除名不服,一般情况下,申诉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公布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如果受开除、除名职工不在,则从职工接到通知之日或用其他送达式将通知送达之日算起。
辞退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5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规定,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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