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关键字:
首    页 | 法律常识 | 改制与用工 | 外资劳动关系 | 大学生就业 | 劳动保险 | 公司法律 | 工资法律 | 劳动法案例
维权论坛 | 劳动法规 | 工伤职业病 | 企业劳动用工 | 补偿赔偿金 | 劳动仲裁 | 人事仲裁 | 社会热点 | 法律法规
翟跃鹏律师 (点击留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3472130813
邮箱:zhaiyuepeng_123@163.com
首页 >> 石家庄劳动维权网 >> 劳动仲裁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结案,是否可以中止审理?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规定了60日的时效。但是又进一步补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编辑: 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指南 | 维权论坛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河北劳动维权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本站: email: zhaiyuepeng_123@163.com  热线:13472130813
京ICP备07015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