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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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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学分类上称为程序法。就其内容看,它是解决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原则、程序等规定,就其任务和作用看,它为贯彻实体法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提出了以法治国、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被提到法制建设的日程上来。 198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注意做好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同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上述精神,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使中断三十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恢复。在认真总结6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章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专章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劳动法》和《条例》规定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内容是:(1) 继续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即所谓的单轨体制。(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4)劳动争议处理的受理范围,既包括各类企业与职工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原因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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