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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实施办法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 “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 劳动合同鉴证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费每份五元,其中企业交三元,职工交二元。
集体订立劳动合同的鉴证费,按人头计算,收费标准同上。
各地、市劳动仲裁部门每半年按劳动合同鉴证费总额的百分之三上交省劳动人事厅(含交劳动部百分之一),具体事宜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通知。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三人以下的收二十元,四至九人的收三十元,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五十元。
五、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等证据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得批准减交、缓交或免交。
六、 各地市每半年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劳动人事厅。报表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制发。
七、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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