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关键字:
首    页 | 法律常识 | 改制与用工 | 外资劳动关系 | 大学生就业 | 劳动保险 | 公司法律 | 工资法律 | 劳动法案例
维权论坛 | 劳动法规 | 工伤职业病 | 企业劳动用工 | 补偿赔偿金 | 劳动仲裁 | 人事仲裁 | 社会热点 | 法律法规
翟跃鹏律师 (点击留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3472130813
邮箱:zhaiyuepeng_123@163.com
首页 >> 石家庄劳动维权网 >> 人事仲裁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4]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编辑: 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指南 | 维权论坛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河北劳动维权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本站: email: zhaiyuepeng_123@163.com  热线:13472130813
京ICP备07015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