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合资企业中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安置 |
|
|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被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其余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也可以自谋职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43号)
被企业终止或由于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组织上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没有办理协议的职工要求回原中方单位,应由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安置。 |
| |
| 编辑: 文章来源: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