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
|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
最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省财政厅联合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补助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申拨程序、实施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
二、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采取按地区分类分档补助的办法。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保城镇居民,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补助;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确定的经济强县(市)及非“两保两挂”市的实际参保城镇居民,给予每人每年12元的补助;对其他县(市)的实际参保城镇居民,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补助。
三、申拨程序。各统筹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部门,每年4月底持申报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提出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分上、下半年两次下拨,其中,上半年按本年度的50%预拨,下半年按各统筹地区制度实施开展和督查考核情况核拨。上半年补助资金于5月底前预拨,下半年补助资金于年内尽早核拨,并于下一年预拨补助资金时按上年实际参保人员进行清算调整。
四、实施时间。2007年3月1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
| |
| 编辑:admin 文章来源: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