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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本养老金七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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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要点一: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要点二:调整后每月养老金低于1086元者还可再增加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4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决算水平(966元/月)、按该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086元。

要点三: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整基础上还可每月增加40—60元

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要点四:退休的军转干部调整后不低于1086元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

  要点五:原工商业者调整养老金后不得低于1086元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不含退职人员)。

要点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可每月增加260元、240元和22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

按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要点七: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退养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

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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