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关键字:
文章条例
留言本
首 页
|
法律常识
|
改制与用工
|
外资劳动关系
|
大学生就业
|
劳动保险
|
公司法律
|
工资法律
|
劳动法案例
维权论坛
|
劳动法规
|
工伤职业病
|
企业劳动用工
|
补偿赔偿金
|
劳动仲裁
|
人事仲裁
|
社会热点
|
法律法规
翟跃鹏律师 (
点击留言
)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3472130813
邮箱:
zhaiyuepeng_123@163.com
首页
>>
石家庄劳动维权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劳办发[1995]9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编辑:zhaiyuepeng 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loading...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指南
|
维权论坛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河北劳动维权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本站: email: zhaiyuepeng_123@163.com 热线:13472130813
京ICP备07015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