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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 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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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 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 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 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 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 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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