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模块加载中...
关键字:
首    页 | 法律常识 | 改制与用工 | 外资劳动关系 | 大学生就业 | 劳动保险 | 公司法律 | 工资法律 | 劳动法案例
维权论坛 | 劳动法规 | 工伤职业病 | 企业劳动用工 | 补偿赔偿金 | 劳动仲裁 | 人事仲裁 | 社会热点 | 法律法规
翟跃鹏律师 (点击留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3472130813
邮箱:zhaiyuepeng_123@163.com
首页 >> 石家庄劳动维权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河北劳动维权网 http://www.1weiquan.com 作者: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3]367号 发布日期:2003-7-31 执行日期:2003-7-3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zhaiyuepeng 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服务指南 | 维权论坛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河北劳动维权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本站: email: zhaiyuepeng_123@163.com  热线:13472130813
京ICP备07015509号